“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
“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3月31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在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涉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惩罚性赔偿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经鉴定,上述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涉案口罩包装
涉案口罩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上述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本案说法
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
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可知,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病毒的重要防线。蔡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销售的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被不知情的佩戴者应用于各种日常生活、工作场景,不仅将使用者本人置于感染风险,更无法阻隔病毒传播,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因此,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侵害公共利益。
2、被告为什么要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侵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解决。结合本案被告存在以三无伪劣口罩冒充N95口罩销售的欺诈行为,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3、赔偿款为什么归于公益?
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利益亦归于社会公共利益。现阶段,全社会对新肺炎疫情防治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未来还将继续投入难以估量的社会、经济成本,故本案诉讼所获赔偿款应直接用于全社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善后等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活动,款项应由依法成立的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保管、使用。
4、被告的行为是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蔡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