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本来要进行鉴定,没想到技术室和办案法官一块给调解了,省下了一大笔鉴定费不说,而且办理时间还短,真是太感谢了。”曹县某木制品厂在纠纷解决后激动地说。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通过“鉴调融合”,打出司法鉴定和案件审判“组合拳”,高效化解了原本要启动鉴定程序的一场纠纷。
色差问题引纠纷
据了解,原告临沂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曹县某木制品厂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PET膜板材,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总计22万元。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原告公司所售PET膜板材存在色差质量问题为由不予偿还。
兰山法院立案庭刘瑞娟团队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多次沟通后,双方就PET膜板材色差质量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情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要求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承办法官遂将该案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外委托鉴定。
外部咨询做“加法”
立案庭技术鉴定部门收到鉴定委托函后,经审查认为,此案涉及产品色差导致的质量问题,需由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所涉鉴定事项比较特殊,对专业鉴定能力要求较高。进一步落实后发现本辖区没有符合资质的相关机构,需要委托外地的鉴定机构。技术部门在山东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机构库中按照“鉴定能力突出、收费合理、机构评分高”的原则在近300家机构中筛选确定了10家机构并就案情和所鉴定事项逐一进行了沟通。这些鉴定机构均反馈“该案鉴材属于新兴材料,行业内鉴定标准并不完全统一,且该案鉴定费用预计至少需要5万元,鉴定时间最少需要3个月,各方面成本太高,建议退回鉴定”。
内部研判做“减法”
了解到该情况后,技术部门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大家讨论后一致认为:由于板材储存周期较长,色差出现的原因比较多,生产和存储过程中都有可能导致。如是仓储坏境导致的色差,那么鉴定板材有色差的结论和案件并没有直接关联性。所以,该案不能贸然启动鉴定程序,首选方案应为与双方沟通促成调解,如果申请人执意鉴定,需做好鉴前告知。思路明晰后,技术部门一方面电话联系申请人,把鉴定机构给出的预收费情况、时间成本以及继续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告知,同时把相关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
“鉴调融合”促调解
交换意见后,技术鉴定部门和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技术鉴定部门工作人员再次详细解释了鉴定机构反馈的专业意见,从降低成本、减少损失、一次性化解纠纷、以及双方可能长远合作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调解。经过一番沟通,双方都有了让步的意思。承办法官“乘胜追击”,围绕损失金额、相关利息、给付方式展开了具体协商。最终,在技术鉴定部门和办案团队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相关利息等其他诉求,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数额一次性履行支付义务。
该案最终得以调解,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一方面,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可让双方当事人更加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减少误解、疑虑,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另一方面,专业性意见也让法官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从而助力纠纷高效化解,既减少当事人诉累,亦节约了司法资源。
近年来,兰山法院注重加强技术鉴定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协作配合,将调解与鉴定深度融合,促进多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助力审执工作提质增效的同时,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