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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18年!青海首例贩卖毒品并自洗钱案宣判
时间:2024-06-27 15:29来源:青海政法责任编辑:李笑颖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青海省首例贩卖毒品并自洗钱案件。被告人马某甲自2022年以来长期在本市贩卖毒品,并雇佣其弟弟马某乙伪装成外卖员以“埋雷”方式交易毒品,所获毒资均转入马某甲租用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后被马某甲取现后挥霍。最终,马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马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马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分批次交给马某乙,马某乙根据马某甲的要求将毒品分包成大小包。马某甲与购毒人员联系商议好毒品数量及价格后,使用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并将毒品数量告知马某乙,马某乙按照要求驾驶外卖摩托车伪装外卖小哥,将毒品藏匿在马某甲指定的小区楼道、消防箱等各个隐蔽部位,后吸贩毒人员根据马某甲提供的具体位置前往藏匿地取得毒品。经查证,二被告人贩卖毒品次数高达1410次,收取毒资57万余元。

自2021年1月起,马某甲为掩饰、隐瞒其收取毒资的来源及性质,经牛某(另案处理)同意后使用牛某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其本人使用收取毒资,其每月向牛某支付相应报酬。

法院认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甲又通过有偿使用他人资金账户并提现的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被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均是违法犯罪,必须予以严惩。

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城东法院警示广大人民群众,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是触目惊心的,要提高自己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提高对各类诱惑的警惕,养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禁毒理念,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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