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帮助受害人亲属当庭拿到18万余元的差额赔偿款。
今年4月24日,吾某在驾驶拖拉机拉货过程中,与阿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阿某重伤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吾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阿某无责任。
吾某是刘某雇佣的驾驶员,案涉拖拉机的登记车主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阿某的儿子阿某某与吾某、刘某、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阿某直系亲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9万元;免除吾某和刘某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赔付及其它要求。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了赔偿款。
今年10月,受害人阿某的儿子阿某某以其文化程度不高,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将吾某、刘某、保险公司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增加赔偿金21万元。
“协议签的时候大家都是自愿的,哪能说反悔就反悔!”吾某、刘某认为,协议内容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且早已履行完毕,故阿某某提出的增加赔偿请求无效。
“我们在合同里约定的很明白,签完赔完,这个事情就算一次性了结了。他现在起诉我们,就是违背协议约定,不守信用。”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原告此次起诉与保险公司无关。
受害人的儿子阿某某说:“我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法律常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核算出来的。因为觉得他们赔的少,这才抱着一丝希望来到法院,请法官主持公道。”
结合阿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查确认,原告方的损失合计87万余元。经核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应赔偿的损失数额与原告方实际已获赔金额相差不大,但机动车一方未赔偿差额部分。
法官对吴某、刘某、保险公司说:“阿某某缺乏交通事故理赔经验,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明确认知,对赔偿权利人的权利认识不充分,与保险公司专业认知存在较大悬殊。你们未提示阿某某通过诉讼解决与协议赔付的金额差异,且协议中还明确免除负事故全责的司机及车主的责任,这与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协议条款显失公平。”
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共同核算原告方损失项目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在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基础上向阿某直系亲属补足赔偿款差额18.6902万元,并当庭履行。
拿到差额赔偿款后,阿某某难掩内心喜悦和感动,声音变得颤抖起来,一遍遍地向法官致谢:“感谢法官,感谢您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帮我当庭拿上增加的赔偿款。这真的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