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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二”,分清优惠促销or“薅羊毛”犯罪!上海法院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护航电商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4-12-16 09:15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责任编辑: 陈言


近年来,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电商平台企业也日渐多元。当下,不少平台和商家推出了优惠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但在这中间,也有人钻了规则的空子,直接侵害电商平台企业及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区级法院共同发布涉电商经济类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记者获悉,近三年来,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271件338人。

正值“双十二”购物季,记者来到上海二中院,探寻法院保护电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之道。

虚假好评、重复领取平台虚拟币……“薅羊毛”也要有界限!

商品评价、店家信誉是辅助消费者决策的要素之一,不少消费者在“货比三家”的过程中都有“看评论”的习惯,而不法分子也将致富的目光聚焦于“刷好评”。

在上海二中院发布的白皮书中,记者注意到,组织他人进行“刷单”的潘某非法获取商家佣金高达628万余元。据悉,潘某在合肥、淮安等地开设工作室,并组织专人为网店商家进行“刷单”,在与网店商家完成虚假交易后,对商品作出虚假好评,从而帮助商家提高销量和信用评价。潘某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作出决策、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最终,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潘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51万元。

此外,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王某利用微信小程序系统网络延迟的漏洞,重复领取平台发放的虚拟货币奖励,并进行提现或消费,以此窃取平台资金。至案发,王某已通过上述异常方式获取平台虚拟货币共计21万余元,其中20万余元已被其用于提现或消费。经杨浦法院审理,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

“上海电商行业的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已经成为上海全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一环。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电商产业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也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问题。”上海二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说,“我们针对网络黑灰产等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新情况,向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制发了综合性司法建议,也获得了积极的反馈。”

记者了解到,在审结的271件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中,进行“刷单”诈骗或利用电商企业优惠政策等直接侵害电商企业权益的案件占比超六成,而另外一类则是以电商平台为作案媒介,进行售假、贩卖毒品,直接危害网络营商环境。

监管手段单一、引导不足建议构建网络治理体系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对终端工具、网络设备依赖度高,行为人即使不掌握信息技术,也可以通过低成本购买数据或技术服务,进而实施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犯罪场域多元化,涉及拼多多、淘宝、京东等众多平台,犯罪分子瞄准下沉市场的平台类型丰富;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分子借助‘爬虫’、刷单软件等快速爬取平台优惠,实施新型技术犯罪,隐蔽性增强;此外,犯罪行为呈现出共犯化的趋势,犯罪分子以电商平台为基础,形成组织结构相对松散的产业链。”

而法院在审判中发现,虽然电商企业在店铺屏蔽、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方面已有较为完整的管理规则,但自我监管能力良莠不齐、监管手段比较单一,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条件。

“因此,在依法惩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需要从电商企业监管、行业协会引导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强化治理,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罗开卷表示。

为此,法院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平台企业在开展新用户满减优惠等活动,制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时,要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网络交易数据监控,同时,要围绕常见的‘薅羊毛’犯罪手法及新型交易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设置有效的识别流程和监测机制。”杨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立琼介绍,一方面,电商平台要通过优化平台规则等提升自治能力,加强对内部人员和第三方公司的监管,为各方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另一方面要创新升级监管手段,丰富高危账号和店铺的样本数据库,分析用户号码的行为和风险等级,提高电商企业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平台交易安全。

此外,法院还建议加强跨部门合作,推动构建“政府管理、企业履责、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体系,同时,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的涉网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网络综合执法常态化。

警惕创新促销手段背后漏洞与风险

当下正值年终的购物大促期间,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推出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那么,消费者应如何辨别正常的优惠促销和“薅羊毛”违法犯罪?

“这就涉及到‘君子爱财如何取之有道’的问题。电商平台企业或商家推出的优惠或者补贴,性质是自愿让利,如果消费者遵循既定规则,未造成自愿让利以外的财产损失,那么这种领取优惠补贴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杨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啸表示,“当消费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破坏既定规则,通过虚假手段,如虚设消费主体、虚构消费行为、虚假退货等,来骗取优惠,这就违反了商家的本意,造成了自愿让利之外的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此外,据钱海啸介绍,在一些“薅羊毛”违法犯罪案件中,商家设定的优惠活动可能存在规则上的漏洞,但这并不能成为不法分子减免责任的理由。而除了消费者对于“薅羊毛”违法犯罪的自觉抵制之外,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自主保护也同样重要。

“通过这次白皮书的发布,我认为电商平台企业在创新促销手段的同时,也要多加考虑创新背后的漏洞和风险。”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高平表示,司法保护作为后端环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企业不能一味依赖司法进行被动保护,而是要主动保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治责任。

同时,法院此次还发布了电商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商品的案例,并建议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管,从源头杜绝职权滥用。对此,高平告诉记者:“企业在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不清楚如何精细化内部监管体系,因此往往会滋生一些问题,特别是企业内部‘黑手’的出现,法院的司法建议给电商企业指明了改进的方向。”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消费者对新型违法犯罪手段的认知尚浅。“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讲,我们在优化企业自身管理,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认知水平方面,还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今后也希望多跟法院、监管部门进行联动,建立更加立体多元的监管体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高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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