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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效咋提升?这家基层院发出特殊“体检表”!
时间:2024-10-30 17:38来源:宁夏法治报 永宁法院责任编辑:陈言


“处理纠纷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并固定请求权。”

“诉前调解需及时固定双方意见,避免后续一方反悔导致调解无效。”

“不能有‘应当如此办事’‘应当如此诉讼’的惯性思维,需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调整思路。”

……

10月25日,记者在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院看到一沓厚厚的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表,记录着该院今年以来办过的案件、积攒的经验、类案的总结。“我们随案发放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表,要求大家严格甄别需要监测的案件,尤其是需要总结裁判规律的类案、敏感性案件和可能引发上诉、衍生执行等案件,通过质效监测,既给当下案件及时做‘体检’,也能为后续类案等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提供经验参考,全方位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永宁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案不能仅为结案,还应减少‘案’衍生的‘件’”

“法官,我的孩子现在鉴定为十级伤残,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您必须为我们主持公道。”2024年9月,永宁县法院法官江新科受理了一起某小学生健康权纠纷案件。

同为小学生的马小某与陈小某玩闹时,将陈小某从学校一处看台推下,导致陈小某受伤。后陈小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并被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陈小某之父陈某将马小某及其监护人马某、该小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案不好处理。这是江新科梳理案件资料后的第一感觉。

“学校已明确表示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会赔偿到位。但马小某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其父母常年打零工,收入较少,且家中没有积蓄。如果就案办案、直接判决,可能会导致赔偿不到位的情况,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再上诉或者衍生出强制执行一次甚至多次的情况。如此一来,解决这个矛盾纠纷(案)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件)就多了,即‘案-件比’就会变高,法院投入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也就越多。”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表上“案-件比”一栏,时刻提醒着江新科办案不能只看当下,还得避免“一案结多案生”。于是,江新科决定以调解“代替”判决。

“既为同班同学,以后还要在学校相处好几年,我们理解一下马某家的困难情况,多少对赔偿金额退让一点。”江新科跟陈某沟通完,又找到马某:“都是做父母的,再困难也不能不担责,根据家里每月的收入,您多少拿出一点赔偿的诚意来。”

就这样跑了好几次、苦口婆心劝了又劝,双方终于达成和解,陈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马某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所有赔偿款。

调解结案后,江新科按照永宁县法院出台的执源治理规定,督促马某按月偿还。得知前几笔案款顺利履行后,他在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表上“案-件比”一栏,对是否存在上诉、执行等情况,郑重地写下了“否”字。

“办案,不仅仅是办案。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最核心的落脚点就是‘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所以我们办案时应最大限度减少‘案’衍生的‘件’,降低‘案-件比’,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需求与期待。”这是江新科审理所有案件都坚持的一个原则。


“争议焦点就在那,只要拨开表象迷雾就能够看见”

“双方之间的诉讼是买卖纠纷还是因继承引发的债务纠纷?”

“原告到底起诉的是买受人还是买受人的继承人?”

4月,永宁县法院法官黄建兴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潘某称李某(已于2014年意外去世)生前同妻儿一同前往自己的苗木基地购买苗木,共拖欠2.9万余元货款,自己多次催要无果,甚至多年未能联系上李某一家,于近期才打听到李某妻儿的联系方式,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全部货款。

初看举证材料等案件信息时,过于庞杂、零乱甚至相悖的证据让黄建兴一时犯了难。

“就在我为梳理庭审思路发愁时,院里下发了关于在案件审理中开展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试点的通知,并印发了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表,第一栏就要求审理案件时要固定裁判请求权、明确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这让我豁然开朗。”黄建兴现在还记得那一刻的感受:“黑暗中摸到墙的感觉。争议焦点就在那里,但我的思路当时被表象迷雾带‘跑’了。”

确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妻儿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理清思路的黄建兴也理顺了案头上的举证材料,认定本案债务为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妻子向潘某支付全部货款。

“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谈及最终结果,黄建兴表示:“这张看似平平无奇的监测表,却帮助我扭转了办案方向,避免陷入争议焦点及法律关系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办案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也让我积攒了珍贵的办案经验。”

“信证据但更要穿透证据寻找案件事实”

“到底是谁欠的钱?”7月初,黄建兴看着案头上签了李甲名字的6张欠条陷入沉思。

回想开庭的那一天,张某起诉李甲、李乙二人拖欠自己货款4.9万元,并举证6张欠条;李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李乙称李甲系自己的雇员,并举证一份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工程结算单,其上显示涉案工程所有费用均由案外人支付。

“仅看证据,似乎李乙的确不应承担张某的货款,证据指向李甲可能存在自行购入货物使用且事后并未取得李乙认可的可能。那么,据此就应判定李甲承担该笔货款的还款责任。”黄建兴与书记员一同梳理开庭情况及举证材料后,总觉得案情不是如此简单。

于是,黄建兴在诉中调解时再次传唤三方到庭。

“我虽在欠条上签了字,但货物并不是我使用的,而是交给了公司,我只是李乙的雇员。”李甲情绪激动地表示。

“我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但我也是与别人合伙,总不能我承担全部的责任吧。”李乙仍想推卸责任。

“不管货物谁使用了,反正你们拉走了,就得给我钱。更何况李乙说的合伙人我不认识。”张某只想讨回自己的货款。

“既然合伙,就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建兴的一番释法明理后,李乙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按月支付货款直至结清,调解从僵局变成了“顺风局”。

“这起案件顺利办结,是因为我此前在案链提质增效监测表中的类案办理中,看到一段深受启发的‘案后余思’:办案要注重证据,但更要树牢穿透式审理思维,结合证据产生的真实场景,顺着寻找到的案件事实针对性地引导纠纷化解。”黄建兴审结此案后,亦将经验总结记录在了监测表上,以期在此后类案的办理中,让大家能够“信证据但更要穿透证据寻找案件事实”。(郑芳芳 刘敩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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